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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证言的法律效力

2024-11-29 来源:学路情感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10岁以下儿童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的规定,10岁以下儿童虽可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可作为证人向法庭证明案件的事实,只不过如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当时,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2种观点: 10以下儿童证言有法律效力。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可见,法律并没有去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作证效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适应的作证行为。证人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1、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2、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能够与待证事实相适应,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效力强弱及可采性还要根据所做证言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补强等情况再予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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