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其含义一是指档案事业由国家统一领导,各级地方和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档案工作的领导;二是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和同级和的领导下,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三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档案实体由各级档案机构分别集中统一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法律依据:《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法律依据:《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四条 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2种观点: 一、档案安全管理制度1、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如下:(1)档案库房要有“八防”措施,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水、防尘;(2)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卫生,随时对档案装具进行除尘,以防止有害物质的侵蚀;(3)库房内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燃物品;(4)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做好日常温湿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5)严格遵守档案的审批、鉴定、销毁制度。销毁档案时,重要文件要逐份登记造册,并在指定地点专人监督销毁;(6)对馆藏档案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全面检查,主要核实帐、物、卡是否相符,以防档案长期借出造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7)对计算机内的档案信息要做到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清理信息,以防信息的丢失与损坏;(8)配备灭火设备;(9)对库房内电线、电路经常进行维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拘役记录档案吗拘役不会进人事档案,但是在会有案底,只是不会进入个人人事档案影响你的就业和发展。我国实行犯罪记录制度,因此,只要有犯罪行为就会留有犯罪记录,这一犯罪记录有专门的档案存放在门,但不会直接记录在人事档案之中。这一做法也是为了给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影响其就业和生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五)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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