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属》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4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破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来自商品房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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